「开源之史」系列之五/四:软件立法——从蛮荒到规制

开源的许可,是镶嵌在整个信息产业下的知识财产权之中的,如果不能了解正式的关于版权、专利、商标等立法的,那么也就无从了解开源许可的意义,当然就更加无法理解风险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兼容性问题,每个许可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不把他们放在公有领域。笔者还是在这里给读者简单梳理一下关于软件及其服务的知识财产相关的立法情况。

Thu Jun 30, 2022 | 2500 Words | 大约需要阅读 5 分钟 | 作者: 「开源之道」·适兕 |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它固有的属性,技术总是在前沿狂奔,犹如一片尚未有属主的领地,人们争相前来淘金,为了解决问题,人们蜂拥而至,然后就会产生争执,于是法律开始介入。

是继承不是终结:软件著作权的诞生

撰写《网络空间独立宣言》的John Perry Barlow 有一篇脍炙人口的文章:《思想的经济学》,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1]:

信息是自由的。

而作为计算机个人电脑的革命是随着这个文化而崛起的,那么作为运行在计算机之上的软件,也是信息的一种表达,软件也应该是自由的。但是,实现自由的途径,对于不同立场的人,采取的手段也是不一样的。

最终寻求版权局保护的软件

计算机是科学、技术、工程、社会、市场等共同的产物,像人类很多的创造一样,在没有出现之前是没有任何争执的,直到出现经济交换之后可以贸易之后,就出现了各种官司,我们在前面两章看到,IBM 等传统的计算机制造商,可以通过商业合同的方式将软件出售给消费者,以及学术自由分享正在被利益所引诱,出现了伦理上的争端。

计算机程序从硬件独立出来,并能够进行商业的交易,也是由于IBM面临垄断的诉讼而做出的举动,进而推动了整个产业,最初的软件是和硬件捆绑销售的,分离出来之后,如何获得版权保护,也并不是一帆风顺。

源代码著作权的承认

1976年,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使用委员会 (CONTU)决定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范围,在1978年1月正式生效,在101条章节中关于文学作品如此定义道[2]:

以文字、数字或其他文字或数字符号或标记表示的作品,视听作品除外,无论物质对象的性质如何,例如书籍、期刊、手稿、录音制品、电影、磁带、磁盘或卡片,它们体现在其中。

这是承认源代码的著作权的第一条法规,从书籍这样的思想产物衍生出来的。

从此以后,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源代码,就需要声明许可了,专有软件厂商从图书、音乐制品借鉴而来的声明,而坚持开源的软件项目,也必须申明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于是开源许可也被迫诞生了。(见系列七/四)

软件不止文本,能做更多

但是这个时候,无论是技术上的可行度,还是法律的完善程度,都不能保证软件的交易,直到一个案件的宣判:Apple Computer, Inc. 诉 Franklin Computer Corp.[3] [4],该案宣判了计算机的目标代码也具有著作权。

这样就等于为商业上的一本万利提供了绝佳的许可,于是封装二进制销售副本的软件分发模式大行其道。于是出现了 shrink-wrap 等模式,详见下一节内容。

用户最终许可:专有软件商业成功的重要举措

隔离收费[5],是商业手段中最为常见的部分,软件作为信息、思想、源码等复杂的产物,也让一些商业奇才在建立壁垒方面想尽了办法,除了采用加密、限制等手段之外,在法律许可上他们也足足的下了很多功夫。除了提供正常的服务之外,我们会看到更多的限制 [6] [7]:

  • 禁止反编译
  • 禁止复制
  • 仅安装在特定的机器中
  • 仅限某个数量的用户连接
  • 仅限xx个cpu

用户许可一般出现在用户在安装的启动步骤中,如果用户不同意,则意味着无法安装,也就无法使用软件。

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备受争议的过程

1981年,美国联邦法庭和专利局发布了软件受到了专利的保护, 当时就遭到了一些科学界人士的抵制,如著名的计算数学家高德纳就是坚决反对为软件申请专利的[8],但是这并没能阻止软件的一些属性被申请为专利,如设计、算法(争议很大)、功能等,自由软件在最初的时候,创始人Richard Stallman 坦承软件专利是自由软件的主要威胁,也果然被他言中了,SCO 诉 IBM 就是专利的问题,但是这并不表示开源就束手无策,总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可以解决的,围绕Linux相关的专利池,通过“君子协定”而在相互防备中,扶持前行。(见本章最后一节)

进一步的保护————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代码就是法律。 ———— 威廉·米歇尔

互联网的崛起,让复制的代价和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p2p协议软件的出现,让传统的出版商惊恐万状,于是“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Napster案“等一系列案件将网络空间的知识财产权的保护引发了更多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 这项法案旨在将版权延伸到数字信息方面,DMCA 明确了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它为互联网上的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特殊的责任例外。[9]

小结

技术并没有停止发展,人们的欲望和需求仍然在不断的上升,从拓展多行星生物到探索内心的元宇宙,都在不断的努力,人们的数据成为了隐私保护的重要部分,也是数字劳工诞生的新挑战。开源的知识财产能否在区块链、分布式、web3等技术下被重塑,仍然是我们面临很大的挑战。不过,保持乐观,法律才是让开源走的更远的有效工具,我们要积极的拥抱和利用。

参考材料

  1.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01
  2. http://digital-law-online.info/index.html ,最后访问:2022-05-11
  3. 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17/101.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2-06-10
  4.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pple_Computer,_Inc._v._Franklin_Computer_Corp. , 最后访问时间:2022-04-26
  5. 《经济解释(二O一九增订版)》第一卷:科学说需求,张五常,中信出版社,2019-8-31
  6. http://landley.net/notes-2009.html#23-05-2009 , 最后访问时间:2022-04-26
  7.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oftware_license ,最后访问:2022-04-06
  8. 《开源之迷》,适兕,人民邮电出版社,2022-02
  9.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gital_Millennium_Copyright_Act ,最后访问:2022-07-01
  10. A History of Free and Open Source - Introductionhttp://www.groklaw.net/article.php?story=20050327184603969 ,最后访问时间:2022-05-17
  11. https://warwick.ac.uk/fac/soc/law/elj/jilt/2003_1/kretschmer/#fn33 ,最后访问:2022-05-07
  12. Chapter 1: An Overview of Copyright, http://digital-law-online.info/lpdi1.0/treatise4.html ,最后访问:2022-06-22
  1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_of_free_and_open-source_software#cite_note-11 ,最后访问时间:2022-04-18

关于作者

「发现开源三部曲」(《开源之迷》已出,《开源之道》《开源之思》撰写中。)作者,「开源之道:致力于开源相关思想、知识和价值的探究、推动」主创,Linux基金会亚太区开源布道者(2022年度团队主席),云计算产业联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起)个人开源专家,Apache 本地共同体北京成员,CCF 开源技术丛书编委会委员 。